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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安排专项补偿资金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辽宁省政府于2007年4月签订的《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辽宁省2007年底前要淘汰炼铁能力75万吨、炼钢能力140万吨,包括海城市亚锋铸业有限公司、鞍山市腾鳌龙腾轧钢厂、鞍山市千山炼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落后小高炉和小转炉。
 
   为了落实《责任书》提出的任务,顺利推进淘汰工作,辽宁省结合本省实际,决定2008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800万元,用于《责任书》中落后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补偿。补偿资金具体使用程序是:企业完成淘汰任务并拆除落后设备后,向所在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市发改委对拆除现场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761号)提出的淘汰标准进行核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经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采取的此项措施对推动本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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